經濟列車轉軌之際,總有一些企業會被甩出車廂。國企解困,發生在中國經濟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向路段,而僵尸企業,出現于中國經濟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的重要關口。回顧總結國企解困的經驗和教訓,應該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1998年開始的國企解困付出了巨大努力和代價,取得了不容抹煞的歷史成就,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教訓,足以對今天僵尸企業的處置,提供寶貴的啟示。
啟示之一:首先要解放思想,同時要依法辦事。當年國企解困,如果懼怕“賣光”、“流失”的帽子,根本無法打開局面、取得進展。正是嚴峻經濟形勢的倒逼,推動了思想解放,廣開思路言路、鼓勵探索創新,各地因地制宜、積極行動,在短期內取得重要突破和顯著進展。今天要處置的僵尸企業,有的曾經是經濟支柱、也有的曾被視作國之重器、還有的是一度輝煌的大型國企,如果思想不解放、片面固守“陣地”、“基礎”的藩籬,無異于自縛手足,處置亦難。
國企解困時囿于法規制度未臻完善、法治觀念總體薄弱,解困的若干政策措施或于法無據、或有法未依,造成一些失誤和損失、也讓腐敗行為有隙可乘。解困中教訓深刻、也廣為詬病的侵吞國有資產和損害職工權益行為,主要原因是缺乏法治保障。而今法治環境已有長足進步,舉凡破產清算、產權交易、職工權益,皆有法可依。在解放思想的同時,對僵尸企業依法處置,方能降低處置成本、減少社會矛盾、規范各方行為、防止腐敗發生。
啟示之二:政府主導責無旁貸,市場機制應發揮更大作用。國企解困工作中,市場機制雖在某些環節發揮了一定作用,但主要依靠各級政府部署、推動和協調。處置僵尸企業,起主導作用的同樣必須是政府,而不是市場。一則處置僵尸企業系事關全局的重大經濟問題,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責無旁貸;再則僵尸企業也多為國企,政府作為所有者代表不可缺位;又則僵尸企業之所以能存在,是政府在市場之外施與救助,政府自身就是問題之源;再則處置僵尸企業涉及面廣、任務艱巨、投入巨大,舍政府,市場會不堪承受其重。
但國企解困不僅由政府主導,而且近乎政府包辦,其中教訓,值得處置僵尸企業吸取。首先,判斷僵尸企業的標準,只能是市場而不是政府制定的條文。事實證明,政府部門為判定鋼鐵落后產能頒布的產業政策、以及形形色色的行業指南、規范,大都不切實際、適得其反。其次,確定僵尸企業,不可再像解困時那樣,由企業申報政府指定,而應通過規范市場環境、倒逼企業不得不退出市場。大部分僵尸企業、特別是大型國企,上上下下理所當然會覺得“好死不如賴活”,并寄希望于“國家總是要管的”,對“出清”絕不會像當年“解困”那樣主動申報。當然也不排除有少數企業領導,覺得撈取國家補助、逃廢債務、廉價處置國有資產、轉移企業控制權的機會來了,千方百計擠進僵尸企業處置名單。企業和政府信息本不對稱,由官員指定處置對象難免亂象叢生。筆者當年負責的一個兼并項目,本來在當地最符合條件,但當年國家經貿委下達的指標,卻被省主管部門給了另一家并不具備條件、但領導屬意的企業,直到后來該企業因不合格退出才得以更替。最后,僵尸企業的處置方案,不該像國企解困時由政府審批,而是應該由企業和市場相關方依法談判商定。方案的實施政府更不應越俎代庖,而應通過市場完成。紡織企業當時解困方案中措施之一,是政府號令的“砸錠”,國務院領導曾親臨“砸錠”一線部署指導,新世紀首次全國計劃會期間,還專題安排了生動的經驗介紹,是政府直接以行政命令去產能的典型。“砸錠”固然一時痛快,但并不為業內認可,當然也未必是上策。而且政府過多介入企業處置的具體事務,不可避免地將誘發尋租和腐敗,值得今天處置僵尸企業警惕和吸取教訓。
政府包辦國企解困有其歷史原因,當時經濟領域市場發育遠不如今天充分,解困依靠市場幾無可能。但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政府不應再像解困工作那樣一竿子插到底、大包大攬,而是要提供讓市場機制發揮更大作用的環境,提供市場目前還缺乏的制度和經濟資源,在個案處置的過程中,只能以企業所有者而不是領導者身份出現。
啟示之三:責任明確,協調有力。國企解困的這一特點,堪為政府處理重大復雜問題的成功典范。總理掛帥、國家經貿委設立國有企業脫困辦、垂直指導各級經貿委,設在通縣某市駐京辦的脫困辦,經常徹夜燈火通明。責任十分清晰;金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業主管部、局等各系統密切配合、高效協調。處置僵尸企業,地方經信委應責無旁貸,但國家層面僅靠工信部推動協調、也許力不從心。目前銀監會已要求各銀行應對疑似僵尸企業的多家銀行債務聯合行動,財政部也開始征收職工安置調節基金。但其它相關方面、特別是身兼僵尸企業出資人代表和監管者二任的各級國資委,尚步伐參差。鑒于近年來對重要經濟決策的貫徹,各方協調不夠甚至相互牴牾的教訓時有發生,似有必要對處置僵尸企業的牽頭負責機構,進一步加強和明確。
啟示之四:需要建立規范的資本市場。利用資本市場為國企解困雖愿望良好,但難言成功,利用資本市場處置僵尸企業更不可不慎。上世紀末的中國股市,擔負了為國企解困減輕債務負擔的重任。筆者曾親聆時任總理視察企業時的指示:企業缺少資本金、不能做無本生意,有條件的發點股票也是可以的。但事與愿違,困難國企只能將優質資產切割上市,融資規模有限、整體并未解困;總體融資成本并不比銀行信貸低,還增加了不菲的制度和運行成本,甚至產生腐敗;非流通股的設置更是困擾股市多年;國有產權被低價轉讓,企業并未得到多少實惠,不少上市困難國企頗覺得不償失。頗具諷刺意味的是,今天的僵尸企業中,就云集了眾多當年為解困而上市的公司。中國股市目前仍亂象叢生、難言健康和規范,僵尸企業的產權交易、資產處置,要吸取國企上市的教訓,倘假手資本市場,千萬謹慎從事。
啟示之五:僵尸企業處置中,最需要吸取的國企解困教訓,是職工的出路和安置。國企解困工作中,對困難企業的下崗職工實施了再就業等工程來安置,但總體重視仍不夠、投入仍不足,許多下崗職工境遇艱難,不但影響政府威信和社會穩定,也有損改革聲譽。今天僵尸企業如果破產,不但應按《破產法》清償順序保證職工權益,還應允許企業股東補充企業資本安置職工。如今方方面面的財政支出不乏大手筆,完全應該也有可能加大財政對僵尸企業職工安置的支持力度。20年前筆者訪問正在拆高爐、去產能的德國蒂森鋼鐵公司,問及職工安置,原來他們在企業經營尚未困難時,就做好了企業股東出資、政府財政及歐盟補助三家抬的職工遣散安排,所以一旦停產也波瀾不驚。僵尸企業無論是被兼并、還是資產處置,方案中都應把職工安置作為優先條件。同時還要制定政策,允許有生存能力的下屬單位分立經營自謀出路。鼓勵職工組織起來,依托企業可利用資產就業。還可以由政府向業務相近、有條件的健康企業購買服務,選聘原企業管理人員帶隊,成建制地由健康企業托管,實施再就業分流和轉崗培訓。要因地制宜、多出路安置職工,發揮好這部分人力資源的作用,不宜簡單化統統安排提前退休,以致出現一方面實行延遲退休、同時又安排大批職工提前退休的怪象。要清醒地認識到,今天僵尸企業需安置職工的權益訴求、表達訴求的方式、社會對此的容忍度,和解困年代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語,因此不可等同視之,等閑處之。
啟示之六:預防腐敗。國企解困時對企業轉讓、改制和資產處置中可能產生的腐敗,認識有不足,預防也不夠、制止出現不力,造成解困成功的背后,代價頗為沉重,直到今天,還被當作反對國企改革的口實。僵尸企業處置當引以為戒,有針對性地完善預防腐敗的制度和流程、加大公開程度、加強過程監督,再加上事后安排法定專項審計。